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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章程

黑龙江省母婴护理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黑龙江省母婴护理服务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本会是由黑龙江省内从事母婴护理服务行业的从业企业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本会自愿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共创、共生、共赢、合作聚力、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原则,通过搭建技术研究、合作交流、信息沟通、业务培训、成果转化全方位平台,为全省母婴护理行业提质增效服务,推动母婴护理服务行业繁荣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流、科技攻关与科技成果推广、信息交流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三)协助政府部门开展母婴服务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决策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依法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加强与有关专家学者的联系,推广先进技术及经验,组织会员进行母婴服务业管理、技能等方面培训;依法举办网站、会刊、讲座、论坛、交流会、研讨会等活动。
  (五)指导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依法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依法依规承担政府部门、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育婴员)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和监督协会财务情况。
  2、对会长、副会长及其他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协会章程的会长及会员提出开除处理。职务违法、侵犯协会与会员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在执行协会活动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违反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协会及会员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成员有权代表协会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协会承担。
  3、当领者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会员大会,在会长其他管理人不履行职责时,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5、向协会员大会提出提案。
  6、会长、副会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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